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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3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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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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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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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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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政协沧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4号提案的答复
- 主题词:
- 文号:
对政协沧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窗口为起诉人提供对方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4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政府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第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明确了自然人身份信息、核验的实现和电子证照由国家、部委层面统一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公安部于2019年7月下发了《关于与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科信传发【2019】216号)规定:一是公安部负责推动多种形式的网上身份核验服务,各地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基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互联网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国家级平台进行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服务;二是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平台、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等警种条线统建系统已经在国家层面实现对接,按照“总对总”原则,不再通过地方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服务平台对接。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获取相关服务;三是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将人口、证件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外拷贝,不得向外提供人口、证件信息原始照片数据,不得使用公安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授权各地警务应用的接口对外提供服务。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咨询了河北省公安厅人口管理部门,省厅相关负责人答复,目前部分省份的法院系统已通过“总对总”模式由最高院对接了公安部开放服务,实现了在人民法院系统立案窗口为起诉人提供对方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功能,建议河北法院系统借鉴其他省份做法,基于最高院和公安部“总对总”对接方式向最高院申请相关能力和权限,为起诉人提供查询服务。以上情况已向沧州中院立案庭反馈。
王吉仓委员,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公安工作。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