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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沧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8号提案的答复

张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民委员会贿选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村民贿选现象,各地均普遍存在,形式更是多样,比如承诺许愿、宗族贿选、权利贿赂等等,这样的贿选有失公平,成为了富人的选举、财富的较量,使选举缺失了民主性和真实性。针对贿选,在法律中也有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农村的群众素质。

2、目前全国正在进行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现在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大打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宣传材料等进一步深入广泛宣传,让每一名老百姓都知晓贿选的危害性,设置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继续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村霸等涉黑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让这些黑恶痞霸无处遁形,还社会以稳定。

3、村民委员贿选,在目前刑法中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给公安机关在打击上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此问题,需要向上一级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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