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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沧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的答复

张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清池大道为中国石化炼油公司消防中心车辆出口处设置警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沧炼消防中心在清池北大道与沧炼公司西门相对、现场设有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注意行人警告标志等符合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消防队出入口安装交通信号灯不符合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

3、根据国家消防法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的规定,沧炼消防中心在出口可安装警示灯、警示灯仅在出警时按信号程序启动、常态时关闭。警示灯侧方安装消防出警、车辆避让提示标志。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我市公安交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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