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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品质,剔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种类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机动车。

  二、禁行区域

  浮阳大道、解放路、清池大道、新华路合围区域内道路(不含合围区域边界道路)。


  三、禁行时段

  禁行区域内,24小时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 

  四、特殊情况

  以下电动三、四轮车过渡期内(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受禁行区域和时间限制:

  (一)邮政快递、送水送气、外卖等相关行业,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且具有统一标识的电动三、四轮车;

  (二)承担市政、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任务的电动三、四轮车;

  (三)残疾人(需携带残疾人证)等特殊群体车辆;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电动三、四轮车,每天22时至次日6时时段可以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做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主动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