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0/00275076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20-02-05
-
名称:
沧州市户政窗口业务规范(暂行)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户政窗口业务规范(暂行)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派出所户政窗口必须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将办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各户政窗口必须按照市局统一规范的办理各项户政业务,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或办理须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不让群众跑第三趟。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责任倒查终身制。实行户政窗口首问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解释和办理不得敷衍推诿。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终身制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
三、简化办理程序,统一审核权限。各窗口要严格执行规范,不得擅自增加办理条件,提高办理门槛。简化办理程序,户口簿能够证明其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填报相关表册时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告知义务。户政业务审核权限具体如下:
(一)派出所窗口办结的:
1、家庭户、家庭租赁户立户、分户;
2、出生户口登记;
3、收养户口登记;
4、回国定居落户登记;
5、恢复户口登记;
6、死亡户口注销;
7、其他户口注销(重复户口注销除外);
8、户口移居;
9、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10、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氏、民族、出生日期除外);
1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户口登记事项;
12、按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
(二)区县审核的:
1、公民变更更正姓氏、民族;
2、户口迁移(户口移居除外);
3、重复户口注销;
4、特殊户口登记。
5、按规定需要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
(三)市局审核的:
1、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2、疑难复杂户口登记;
3、按规定需要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
四、提高工作效率,统一办理时限和流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全市统一执行户政业务办理时限和流程。
(一)办理时限
属于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属于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作流程
1、派出所办理户口事项:由派出所按要求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齐全合格后,完成业务办理;审核不合格的,为群众提供书面清单或办理须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
2、区县审核的户口事项:由派出所按要求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审核不合格的,为群众提供书面清单或办理须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审核合格的,由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核回复,对不同意的审批事项说明事由,明确补充材料;对同意的审核事项,由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网上流转,完成业务办理。
3、市级审核的户口事项:由派出所按要求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审核不合格的,为群众提供书面清单或办理须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审核合格的,由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核回复,对不同意的审批事项说明事由,明确补充材料;对同意的审核事项,报市级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核回复,对不同意的审批事项说明事由,明确补充材料;对同意的审核事项,由派出所、县级、市级公安机关进行网上流转,完成业务办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互联网络的平台作用,提升户政管理便民利民服务质效。各地要加强门户网站户政便民服务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户籍政策的知晓率。同时公布省市县三级户政监督投诉电话:
省厅:0311-66993610
市级:0317-2170879、217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