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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8/0003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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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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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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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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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规定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规定
办理程序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第二次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住地的异地受理点申请。
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发放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制发立等可取。
跨省异地证办理需要去除原户籍地审核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目前暂不支持临时证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证件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举报投诉 省公安厅:(0311)66993610
沧州市公安局:(0317)2170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