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让您的爱犬与大家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在此倡议广大养犬人士:
一、养犬人应当主动为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期年检。
二、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沧州市严格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目录及禁养大型犬标准》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
三、携犬只出户时,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并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引犬只。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五、禁止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影剧院、集贸市场、商场、公园以及其它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
九、不得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
十、禁止遗弃、虐待犬只;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希望广大养犬人士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同时,欢迎广大居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共创和谐文明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