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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1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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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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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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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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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公安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公安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沧州市公安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67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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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在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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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在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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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在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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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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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二章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许可或者安全检查; 2.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整改; 3.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专业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财务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5.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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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保安行业发展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高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核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按规定报省厅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安服务公司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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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保安员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保安员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保安从业单位录入指纹以外的详细信息,指纹由县级公安机关录入,县级机关对申请办理保安员证的保安员进行政治审查,最后由设区市组织理论考核和体能测试,理论考核和体能测试全部合格后,发给保安员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河北省公安厅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安员申请办理保安员证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保安员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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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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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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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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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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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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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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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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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沧州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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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沧州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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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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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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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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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考试过程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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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考试过程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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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车辆进行查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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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对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通过书面审核、现场勘查的形式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道路交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专家和施工单位召开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当日签署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批意见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在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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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十一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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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第96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第118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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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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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第93号国务院令发布,1992年5月1日起实施,2015年6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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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第93号国务院令发布,1992年5月1日起实施,2015年6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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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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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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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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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办理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办理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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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办理保安培训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办理保安培训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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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国际联网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国际互联网备案所需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直接网上送达并短信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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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保安服务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保安服务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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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备案 |
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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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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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备案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办理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办理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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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备案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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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备案 |
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维护人员佩戴标志式样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接受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送交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维护秩序人员佩戴标志样品。 2.存档责任:将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送交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维护秩序人员佩戴标志样品存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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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备案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治疗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1.《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十一条;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四十六条。 3.《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7号)第三十七条 |
1.受案责任:患有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 2.决定责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批准。 3.执行责任:报强戒决定机关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诊断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2.不履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职责。 3.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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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备案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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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备案 |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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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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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备案 |
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原建设部、原交通部、原文化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高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机动车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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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第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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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由公安部发布并实施,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十五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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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
沧州市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九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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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
沧州市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九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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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九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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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沧州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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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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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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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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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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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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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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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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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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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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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收当禁当财物 |
沧州市公安局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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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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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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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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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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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 |
沧州市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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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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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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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第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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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侮辱国旗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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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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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侮辱国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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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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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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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持有、使用假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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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变造货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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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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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金融票据诈骗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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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信用卡诈骗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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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保险诈骗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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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伪造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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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变造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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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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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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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故意毁损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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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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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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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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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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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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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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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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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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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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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规运输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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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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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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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不上缴报废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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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丢失枪支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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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仿真枪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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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未经其可从事爆破作业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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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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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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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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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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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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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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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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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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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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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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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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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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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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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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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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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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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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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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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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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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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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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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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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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
沧州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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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沧州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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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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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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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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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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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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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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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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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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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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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赌博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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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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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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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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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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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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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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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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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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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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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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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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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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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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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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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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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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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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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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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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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沧州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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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
沧州市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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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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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 |
沧州市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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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沧州市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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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印刷非法印刷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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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 |
沧州市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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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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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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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93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投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涉事单位财物的; 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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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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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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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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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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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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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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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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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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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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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泄露保密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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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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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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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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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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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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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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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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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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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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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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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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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员实习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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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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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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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样式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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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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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非法传授侦查技术手段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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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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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办法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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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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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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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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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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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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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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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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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存储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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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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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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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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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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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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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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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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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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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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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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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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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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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沧州市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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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扰乱单位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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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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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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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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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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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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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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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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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破坏选举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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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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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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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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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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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强制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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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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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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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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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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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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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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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投放虚假物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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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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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寻衅滋事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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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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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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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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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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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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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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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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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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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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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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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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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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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组织、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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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强迫劳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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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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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非法侵入住宅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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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非法搜查身体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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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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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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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威胁人身安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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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侮辱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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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诽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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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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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处罚 |
诬告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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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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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处罚 |
威迫、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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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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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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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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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侵犯隐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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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殴打他人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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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
故意伤害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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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处罚 |
猥亵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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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处罚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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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
虐待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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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处罚 |
遗弃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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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处罚 |
强迫交易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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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处罚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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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处罚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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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处罚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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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处罚 |
盗窃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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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处罚 |
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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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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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处罚 |
哄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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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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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处罚 |
抢夺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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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处罚 |
敲诈勒索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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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处罚 |
故意损毁财物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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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处罚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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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处罚 |
阻碍执行职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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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处罚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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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第四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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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行政处罚 |
造谣撞骗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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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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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处罚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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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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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处罚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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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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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处罚 |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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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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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行政处罚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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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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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行政处罚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租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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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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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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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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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行政处罚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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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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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行政处罚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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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行政处罚 |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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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行政处罚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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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处罚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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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处罚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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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处罚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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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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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处罚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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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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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证言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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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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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处罚 |
谎报案情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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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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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行政处罚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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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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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处罚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四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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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行政处罚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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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行政处罚 |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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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行政处罚 |
偷开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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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行政处罚 |
破坏、污损坟墓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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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处罚 |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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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行政处罚 |
违法停放尸体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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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行政处罚 |
卖淫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修正)第六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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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行政处罚 |
嫖娼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修正)第六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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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行政处罚 |
拉客招嫖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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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行政处罚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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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行政处罚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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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行政处罚 |
传播淫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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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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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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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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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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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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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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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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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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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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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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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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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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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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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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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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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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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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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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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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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行政处罚 |
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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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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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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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行政处罚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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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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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行政处罚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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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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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行政处罚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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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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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行政处罚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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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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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行政处罚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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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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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行政处罚 |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
沧州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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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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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行政处罚 |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
沧州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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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行政处罚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 |
沧州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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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行政处罚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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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行政处罚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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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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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行政处罚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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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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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行政处罚 |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焰火燃放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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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行政处罚 |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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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行政处罚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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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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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行政处罚 |
介绍买卖毒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第六十一条 |
1.对报警、举报、工作中发现的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两名以上民警)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或辩解进行审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擅自收取罚款的; 6.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适用法定手续、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遭受损害的; 10.办案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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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行政处罚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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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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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行政处罚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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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行政处罚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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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行政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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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行政处罚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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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行政处罚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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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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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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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行政处罚 |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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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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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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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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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行政处罚 |
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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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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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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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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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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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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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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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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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沧州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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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行政处罚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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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行政处罚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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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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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行政处罚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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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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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行政处罚 |
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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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行政处罚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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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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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产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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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行政处罚 |
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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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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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行政处罚 |
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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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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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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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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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行政处罚 |
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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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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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行政处罚 |
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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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行政处罚 |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2月13日颁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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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行政处罚 |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2月13日颁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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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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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行政处罚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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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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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行政处罚 |
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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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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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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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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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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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行政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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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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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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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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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行政处罚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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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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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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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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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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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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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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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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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行政处罚 |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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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行政处罚 |
不履行国际互联网备案职责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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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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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行政处罚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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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行政处罚 |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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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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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八条、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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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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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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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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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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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治安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网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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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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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行政处罚 |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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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行政处罚 |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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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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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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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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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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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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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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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行政处罚 |
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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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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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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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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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行政处罚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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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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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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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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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行政处罚 |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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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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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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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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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行政处罚 |
生产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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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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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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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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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行政处罚 |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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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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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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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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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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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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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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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情节严重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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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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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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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行政处罚 |
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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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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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行政处罚 |
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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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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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行政处罚 |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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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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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行政处罚 |
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五十八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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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条第三款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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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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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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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行政处罚 |
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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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行政处罚 |
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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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行政处罚 |
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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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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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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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拘留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公安食药部门对立案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场所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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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做好接报案处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按照相关的规定,查清违法事实,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等有关规定。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危害结果轻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执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5.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违法行为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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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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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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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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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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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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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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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发票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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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行政处罚 |
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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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行政处罚 |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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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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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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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行政处罚 |
容留吸毒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容留吸毒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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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行政处罚 |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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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行政处罚 |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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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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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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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行政处罚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销售规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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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怒经销库存情况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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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行政处罚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
沧州市公安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一条;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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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行政处罚 |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一条;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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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行政处罚 |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检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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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行政处罚 |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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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行政处罚 |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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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沧州市公安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第六十三条; 2.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5.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性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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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行政处罚 |
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
沧州市公安局 |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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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行政处罚 |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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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行政处罚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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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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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行政处罚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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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行政处罚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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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行政处罚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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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行政处罚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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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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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客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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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行政处罚 |
货运机动车超载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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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行政处罚 |
违规停放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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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行政处罚 |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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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行政处罚 |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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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行政处罚 |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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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行政处罚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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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行政处罚 |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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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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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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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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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行政处罚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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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行政处罚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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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行政处罚 |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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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行政处罚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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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行政处罚 |
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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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行政处罚 |
交通肇事逃逸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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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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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行政处罚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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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行政处罚 |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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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行政处罚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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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行政处罚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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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行政处罚 |
驾驶拼装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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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行政处罚 |
驾驶报废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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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行政处罚 |
出售报废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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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行政处罚 |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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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行政处罚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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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行政处罚 |
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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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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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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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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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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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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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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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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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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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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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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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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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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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行政处罚 |
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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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行政处罚 |
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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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行政处罚 |
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灯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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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行政处罚 |
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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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行政处罚 |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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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行政处罚 |
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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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行政处罚 |
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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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行政处罚 |
不避让校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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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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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行政处罚 |
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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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行政处罚 |
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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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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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十八条 |
1. 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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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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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行政处罚 |
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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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行政处罚 |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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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行政处罚 |
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号牌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6]95号)第十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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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行政处罚 |
向无证企业转让机动车号牌生产计划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6]95号)第十章; 2.《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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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号牌 |
沧州市公安局 |